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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签订的涉外“经济协定”概况(上)

华夏经纬网 > 台湾资料库 > 对外关系      2021-08-09 09:14:28

在台湾的经济发展中,对外贸易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今台湾已经成长为全球典型的外向型经济体,域内市场非常有限,无法满足其发展需求,更好地参与到国际贸易就对其经济发展的作用更加重要在台湾扩展对外贸易的过程中,推动签订“自由贸易协议”是重要的一环。在此过程中,台湾多采取“堆积木”的方式逐步开展双方的交流合作,加强双方在投资符合性评估、能源环境合作、科技合作等方面的交流,进而洽签双方之间的功能性协定,并谋求签订长期稳定的“自由贸易协定”。

    在具体内容推动方面,台湾以推进贸易便利化、解决技术性贸易障碍等议题入手,如在贸易便利化议题上推进“货品获准通关证协定”、“优质企业(AEO)相互承认计划”以及“关务互助协定”等,在技术性贸易障碍议题方面,推进“能源环境协议”、“电机电子产品相互承认协议(MRA)”以及“药品医疗器材相互承认协议(MRA)”为优先推动项目。此外还有“电子商务合作协定”、“反竞争行为相关合作协定”、“文化合作协定”以及“科技合作协定”等内容。

    基于上述内容,本文简要梳理台湾在参与涉外经济贸易领域签订的重要协议与协定,如“自由贸易协定”、“关务互助协议”、“租税协定”、“投资保障协议”等相关协议与协定。

    一、台湾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概况

    “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是两个或多个经济体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目的在于促进经济一体化,其目标之一是消除贸易壁垒,允许产品与服务在经济体之间自由流动。这里所指的贸易壁垒可能是关税,也可能是繁杂的规则等等。台湾自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推动对外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先后设立“FTA临时任务组”、“FA专案小组”及“推动洽签‘自由贸易协定’策略小组及专察小组”等机构负责相关工作。本文按协定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做简单梳理。台湾以各种名义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如下:

    (一)与巴拿马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

    巴拿马是台湾在2002年1月1日以“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个别关税领域”成为WTO会员后签订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2002年6月,台湾与巴拿马开始就签订FTA进行接触。2002年8月9日,双方签订“展开自由贸易协定谘商联合声明”,基本确立了台湾与巴拿马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基础。双方于2002年10月展开首回合谈判架构协商后,密集进行了五个回合的协商。2003年8月,双方正式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协定于200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二)与危地马拉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

    台湾与巴拿马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后,意味着台湾正式打开了美洲的市场,而且台湾与巴拿马FTA对于台湾进一步在南美洲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在市场进入、原产地规则、防卫措施、知识财产权、投资、争端解决及成立各种委员会等条款方面立下了标杆,减轻了台湾谈判的压力。2003年3月10日,台湾与危地马拉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声明”,正式就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展开协商。2004年7月31日及12月7日,双方提出协商架构文件草案及协商架构文件。2005年3月1日至5日,双方在台北展开首回合协商,随后密集举行三个回合的协商,并最终于2005年7月27日至31日就协定条文达成共识,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于2006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三)与尼加拉瓜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

    2004年8月20日,台湾与尼加拉瓜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咨商架构文件”,揭开了双方就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正式接触。随后,经过双方密集协商谈判后,台湾与尼加拉瓜于2006年初达成协议,并于同年6月16日签订协议“自由贸易协定”,于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四)“与萨尔瓦多共和国暨洪都拉斯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

    台湾与萨尔瓦多及洪都拉斯三方于2006年5月起就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展开谈判,经历四个回合的密集协商之后,三方于2006年11月24日达成协议,并于2007年5月7日在萨尔瓦多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台湾与萨尔瓦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率先于2008年3月1日正式生效,台湾与洪都拉斯的“自由贸易协定”2008年7月16日生效。

    (五)“新西兰与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经济合作协定”

    2011年10月25日,台湾“驻新西兰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及新西兰商工办事处共同发布新闻,同意就双方签订“经济合作协定”进行个别可行性研究。2012年5月18日,台湾与新西兰双方同步表示展开双方的“经济合作协定”谈判。2013年7月10日,双方正式签订“新西兰与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经济合作协定”,台湾方面于2013年10月30日在“立法院”三读通过,并于2013年12月1日正式生效。这是台湾在WTO架构下以会员身份缔结的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台湾首次与“非邦交国”和发达国家签订“经济贸易协定”,在此之前,台湾签订FTA的对象都是中南美洲“邦交国”,占台对外贸易量不足5%。

    (六)“新加坡与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2010年8月5日,台湾“驻新加坡台北代表处”及新加坡驻台北商务办事处发布联合新闻稿,宣布将就洽签“经济合作协定”进行可行性研究。2010年12月15日,台湾“驻新加坡台北代表处”及新加坡驻台北商务办事处发布联合新闻稿,宣布已各自完成可行性研究,并确认双方间之“经济合作协定”将可为彼此带来显著利益,同意展开正式谈判。2011年5月正式展开 ASTEP第一回合谈判。2013年5月17日,双方宣布 ASTEP完成实质谈判,11月7日正式签订“新加坡与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于2014年4月19日正式生效。这也是台湾与东南亚国家签订的第1个经济合作协定。

    (七)“与巴拉圭共和国经济合作协定”

    “台巴经济合作协定”于2017年7月12日在台北完成签订,在双方通知对方完成必要程序之后,协定自2018年2月28日正式生效。该协定内容包括两大部分其一为双方部分产品降税清单,其二为在科技与技术、中小企业及投资等领域的合作,促进双方经济成长及发展。此外,关务合作、技术性贸易障碍、动植物防疫检疫、贸易救济、知识产权及透明化等领域亦均纳入协定。

    (八)“与斯威士兰王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

    “台湾与斯威士兰经济合作协定”于2018年6月8日完成签订,在双方通知对方完成其必要程序后,于2018年12月27日生效。该协定内容包括贸易、投资、加工出口区、技术、人员交流与合作等5大面向的经济合作计划:(1)贸易合作:重申双方在WTO权利及义务,并定义未来合作领域包括标准、技术性贸易障碍、SPS、创新、科技、营销等。另台湾提供部分产品优惠关税待遇。(2)投资合作:斯国对国内投资台商定期举办会议,协助解决投资障碍及提供投资诱因,另应提供台湾参与非洲经济整合信息,并协助台湾加强在非洲投资及贸易。(3)加工出口区合作:台湾加工出口区对斯国经济特区进行管理经验交流、研发及提供培训计划。(4)技术合作:建立技术合作机制,已发展农业、观光、环境、教育、资通讯、公卫医疗等领域,包括农产品加工、能源、矿产、卫生医疗、职训教育等以及其他倡议。(5)人员交流与合作:派遣专家学者互访,提供发展特定产业链相关协助;就双方同意的产业合作领域以研习、分享经验、提供咨询及训练专家等领域进行人员交流。

    二、台湾签订的“关务互助协定”概况

    关务互助协定是由于随着国际贸易量不断成长,且复杂度亦持续提升,各经济体对其海关功能要求更趋于全面性,而单一经济体的海关资源越来越不足以应付不断成长的贸易,无论是便捷通关或边境查缉,各经济体的海关开始仰赖彼此间的互助合作,所以,洽签关务互助协定作为各项关务合作措施的法律依据。

    1967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CCC),即世界海关组织(WCO)的前身,确立了双边关务行政互助协定的模板内容。台湾与各经济体所签订的协定内容,即以该模板为基础。“关务行政互助”的范围包括:协助确保适当执行关务法令、正确课征关税及其他税捐以及正确核定货物的税则分类、估价及原产地,并防范、调查及打击任何违反关务法令的行为;建立协调沟通的管道,以促进信息交流。另有关档案、文件的提供与信息保密及官员的作证等事项。

    根据台湾“财政部”的资料显示,台湾已经与诸多经济体签订“关务互助协定”(协议),按时间顺序有以下部分:

    (一)台湾与北马其顿的“关务合作协定”

    台湾与马其顿(2019年马其顿改国名为“北马其顿共和国”)为加强关务合作,于1999年6月9日签订“关务合作协定”,以确保正确核课关税及其他税收,打击违反关务法规行为与简化客货通关程序。

    (二)台湾与美国的“关务互助协定”

    为加强台湾与美国海关间的合作、共同打击走私犯罪、提升通关效率等目的,自1997年起台湾“财政部关政司”即积极推动与美国签订“关务互助协定”,内容包括提供与协助确保关税法令执行及正确课征关税及、建立协调沟通管道,档案、文件的提供、信息保密及官员作证等,双方的海关主管机关分别为美国海关总署及台湾“财政部”,该协定于2001年1月17日完成签订,双方已依据该协定就查缉走私进行资料交换等合作事宜。

    (三)台湾与菲律宾的“关务互助协定”

    台湾“驻菲律宾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与“马尼拉经济文化办事处”以违反关务法令行为有害于双方关税领域内经济、财政及商业利益等因素为由,于2004年5月7日在马尼拉签订了“关务互助协议”,协定共十四条,确立了定义、主管机关、协助范围等内容,强化双方在正确核课关税及其他税收等相关事宜的合作。

    (四)台湾与以色列的“关务互助协定”

    出于强化关务合作、共同防范非法走私及提升通关效率等目的,台湾与以色列在2005年4月达成签订“关务互助协定”的共识,台湾于2005年5月6日经“行政院”核准,授权台湾“驻以色列代表处”与“驻台北以色列经济文化办事处”以换文方式签订。“台以关务互助协定”共十四条,双方协助范围包括协助确保适当执行关务法令等,另有关档案、文件提供与信息保密及官员作证等事项,也包括在合作范围内。

    (五)台湾与印度的“关务互助协定”

    为签订“关务互助协定”,台湾与印度历经2年多的磋商之后才最终获得共识,双方于2011年7月12日由台湾时任“驻印度代表处代表”翁文祺与“印度台北协会会长”罗国栋(Pradeep rawat)在印度新德里共同签订。上项协定共计十四条条文,包括共同公正执行关务法规、打击关务违章行为、为对方提供协助等。

    (六)台湾与加拿大的“关务合作协议”

    2012年4月16日,在第8届台加双边经贸谘商会议召开期间,为强化经贸发展及海关作关系,由台湾“驻加拿大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代表双方关务主管机关签订“关务合作协议”,依据该协议,台湾与加拿大就关务程序的简化、优质企业相互认证等进行合作。

(七)台湾与新西兰的“关务合作协议”

    “台新关务合作协议”于2014年12月5日签订,条文计32条,内容涉及规范双方得就关务人员训练交流、情资交换、新关务程序研究发展、确保合法贸易、风险管理以及打击跨境犯罪活动等。

(八)台湾与日本的“关务合作及互相协定”

    2017年11月22日,在日本东京“第42届台日经济贸易会议”会后,由“台湾日本关系协会会长”邱义仁及“日本台湾交流协会会长”大桥光夫共同签订“台湾日本关系协会与公益财团法人日本台湾交流协会关务合作及互助协定”,于同日生效。内容涉及双方正确适用关务法规、打击违反关务法规行为、促进关务程序简化与调和、深化专家交流及发展关务人员专业技能等进行合作。

    (九)台湾与澳大利亚的“关务合作协议”

    台湾“财政部关务署”及澳大利亚国土安全部边境执法署于2018年6月5日由双方署长代表签订台湾海关与澳大利亚“关务合作协议”,将务实合作、控制下交付及便利货物通关等纳入合作项目,排除贸易障碍,促进贸易便捷与经济发展等。

台湾签订的“关务互助协定”(协议)一览表


签约方

签订日期

生效日期


1

北马其顿-North Macedonia


1999/6/9

同左


2

美国-United States


2001/1/17

同左


3

菲律宾-Philippines


2004/5/7

同左


4

以色列- Israel


2009/6/18

同左


5

印度- India


2011/7/12


2011/8/1


6

加拿大-Canada


2012/4/16

同左


7

新西兰-New Zealand


2014/12/5

同左


8

日本-Japan


2017/11/22

同左


9

澳大利亚-Australia


2018/6/5

同左

 

【摘自《台湾周刊》2020年第13期】



责任编辑:左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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