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联系主体
(一)关于寄送公证书副本及查证事宜,双方分别以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二、寄送公证书副本
(一)双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副本。
(二)双方得根据公证书使用需要,另行商定增、减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
三、公证书查证
(一)查证事由
公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应相互协助查证:
1、违反公证机关有关受理范围规定;
2、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
3、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他档案资料记载不符;
4、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
5、公证书文字、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
6、有其他不同证据资料;
7、其他需要查明事项。
(二)拒绝事由
未叙明查证事由,或公证书上另加盖有其他证明印章者,接受查证一方得附加理由拒绝该项查证。
(三)答复期限
接受查证一方,应于收受查证函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
(四)查证费用
提出查证一方应向接受查证一方支付适当费用。
查证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文书格式
寄送公证书副本、查证与答复,应经双方协商使用适当文书格式。
五、其他文书
双方同意就公证书以外的文书查证事宜进行个案协商并予协助。
六、协议履行、变更与终止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七、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八、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九、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实施。
谈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问题
“汪辜会谈”正式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于今日正式实施。记者访问了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人,请他谈谈此协议实施的有关问题。
问:对《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您有什么看法?
答:这个协议的签署将海峡两岸的关系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对促进两岸的联系和交往,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有着重要意义。通过协议的履行,保证了公证书效力的实现,有利于维护两岸人民的正当权益。
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联系主体、寄送公证书副本、公证书查证、文书格式等九项内容。根据协议约定,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就寄送公证书副本和公证书查证等事宜进行联系,凡发往台湾使用的或台湾发往大陆使用的公证书,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副本。除此之外,对于违反公证机关受理范围规定、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他档案资料记载不符、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公证书文字、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有其他不同证据资料等情况的,双方还可就公证书内容和形式的真实性进行查证。
协议还约定,协议的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对于履行协议中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30日后生效实施。根据协议的约定,该协议于5月29日正式实施。
问:为协议的实施,中国公证员协会都作了哪些准备工作?
答:为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和各公证处正确地理解协议的内容和要求,以便能严格履行《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我们专门召开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现已印发各公证员协会执行。据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也召开了专门的会议,研究协议的履行问题,现在各地已经基本上做好了准备工作。
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实施办法要求,凡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寄送公证书副本和查证公证书,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进行,任何个人、公证处或省以下公证员协会不得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或答复查证事项。同时要求各公证员协会应有专人负责登记、寄收公证书副本、答复查证函。
为使各公证员协会和公证处进一步明确所寄送公证书副本的种类,以利于协议的履行,实施办法将应寄送的公证书副本加以具体化。包括: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公证书,以及根据案情需要办理的出生、死亡、婚姻等公证书;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学历、委托书公证书;用于大陆居民赴台湾定居,或台湾居民赴大陆定居的亲属关系、婚姻、出生等公证书;用于减免所得税而办理的扶养亲属公证证明,包括亲属关系、谋生能力、病残、成年在学公证书、缴纳保险费或缴纳医药费公证书;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公证证明,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和专利、著作、商标等无形财产权。
寄送副本的具体操作程序是,凡公证处出具的上述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书,在发给当事人使用的同时,由出证的公证处将公证书副本寄送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统一将公证书副本寄送海基会。各公证员协会收到海基会寄来的在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副本,应进行登记并根据公证书用途转寄公证书使用部门。
对于需要查证的公证书的操作程序是,凡海基会的查证函寄到中国公证员协会的,中国公证员协会应当在三日内转出证的公证处,同时抄送公证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公证处在收到查证函后,应当在十日内将查证结果报中国公证员协会,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答复海基会。
海基会的查证函直接寄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应当在三日内转出证的公证处。公证处收到查证函后,应当在十日内将查证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答复海基会。
对海基会要求查证的公证书,必须符合协议第三条第一项所约定的事由,凡不是该七种情形之一的不予查证。海基会的查证函未写明查证事由,或要求查证的公证书上加盖其他证明和印章的,也不予查证。海基会将查证函直接寄到公证处或通过当事或其他单位转交的,公证处不予答复。
公证书使用部门需要向台湾出证机关进行查证的,应将需要查证的公证书复印件寄送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并说明要求查证的事由。公证员协会审查认为符合协议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的,应登记并出具查证函转寄海基会。海基会答复后,应将查证结果即转公证书使用部门。
公证员协会寄送查证函时,不得在公证书副本上加盖任何其他印章。公证书副本寄送函、查证函和查证回证必须依照规定的格式书写。
问:对于《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生效实施以前,海基会转回要求查核的公证书应怎样处理?
答:对于在协议生效实施以前海基会转回来要求查核的大陆各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在协议生效后,中国公证员协会将清查清楚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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