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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日本《防卫白皮书》涉台内容摘译(下)

华夏经纬网 > 台湾资料库 > 对外关系      2022-09-30 10:05:20

四、关于自卫队行动的法律框架

《读卖新闻》分析日本政学界对于“台海有事”的主流观点,认为自卫队因为“台海有事”出动的情况大致可分为“重要影响事态”、“存立危机事态”乃至“武力攻击事态”等类型。《防卫白皮书》第5章概述了日本政府应对各种事态的法律框架,以及自卫队能够采取的主要行动措施,具有一定多考意义。

(一)应对“武力攻击事态”及“存立危机事态”

“事态应对法”旨在确保日本的和平与独立以及国家及国民的安全,规定了针对“武力攻击事态”和“武力攻击预测事态”(合称为“武力攻击事态等”)以及“存立危机事态”的应对措施,规定了应对“武力攻击事态等”及“存立危机事态”的基本理念、基本方针等有关重要事项,以及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一是关于“武力攻击事态等”及“存立危机事态”的重要事项。根据“事态应对法”,日本政府在面临“武力攻击事态等”或“存立危机事态”时,有权通过内阁会议决定应对以下事项的基本方针,并请求国会批准。相关程序包括:由内阁总理大臣制定应对基本方针草案,向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咨询,经过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对基本方针的答复后形成内阁决议,再经过国会确认生效。日本政府应当明确的事项包括:事态的经过、作为认定“武力攻击事态等”或者“存立危机事态”前提的事实情况;在认定事态属于“武力攻击事态”或“存立危机事态”后,应当提出为保全日本的存立和保护日本国民,已经没有其他合适的手段,而有必要使用武力的确切理由;还应当明确应对措施的总方针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二是应对“武力攻击事态”及“存立危机事态”以外的紧急情况。根据“事态应对法”,日本政府为确保日本的和平与独立以及国家及国民的安全,应当切实迅速应对除“武力攻击事态”以及“存在危机事态”以外的紧急事态。

三是出动自卫队的原则。在“武力攻击事态”或“存立危机事态”时,内阁总理大臣认为有必要防卫日本,可以命令自卫队全部出动或部分出动。在下达防卫出动命令时,原则上必须得到国会的事前批准。进行防卫出动的自卫队行使武力应当满足“行使武力三要件”。

四是保护日本国民安全。在“武力攻击事态”等紧急事态中,为保护日本国民的生命、人身及财产安全,降低对国民生活的影响,《国民保护法》规定了日本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包括避难、救援、应对武力攻击灾害等措施。在事不得已情况下,防卫大臣应都道府县知事请求,或应“事态对策本部长”要求,在得到内阁总理大臣的批准后,可命令出动自卫队采取包括支援居民避难、实施灾后恢复等紧急应对措施,保护日本国民安全。

(二)应对“重要影响事态”

《重要影响事态法》旨在发生对日本的和平及安全带来重要影响的事态时,通过实施后方支持行动,强化与应对重要影响事态的外国军队合作,确保日本的和平与安全。该法对支持对象和应对措施做出以下规定。

一是支援对象。应对重要影响事态的军队应当作为自卫队的支援对象,包括“为履行目美安保条约行动的美军”、“为达成联合国宪章宗旨行动的外国军队”以及“其他类似组织”。二是应对重要影响事态的措施。为应对重要影响事态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后方支援、搜索救助、船舶检查以及其他必要措施。但是,只有在征得当事国同意的情况下,自卫队才能在国外地区采取行动。三是回避“武力行使一体化”。为确保自卫队员的安全,避免与他国部队“武力行使一体化”,规定以下措施。其一,不在“正在进行成斗的现场”实施后方麦援活动。在搜索救助活动中,已经发现遇难者且已经开始实施救助时,在确保部队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对遇难者实施搜索数助活动。其二,自卫队的部队长,在遇到行动场所或其附近发生战斗的情况下,或预测将会发生战斗的情况下,可暂时停止行动。其三,若难以确保顺利安全完成指定行动区城的全部或部分行动,必须迅速变更指令或命令中断正在该区域实施的行动。

五、关于自卫队应对各种事态的行动概要

《防卫白皮书》指出,当前日本面临的安全保障环境愈加严峻。在任何情况下,日本政府最重要的责任是要坚守日本国民的生命安全与和平生活。2015年,日本制定的“和平安全法制”,新规定了“存立危机事态”、“重要影响事态”等新概念,旨在促进自卫队在任何事态下都能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特别明确出动自卫队的事态及其应当采取的行动措施。《防卫白皮书》声称,将继续有效地运用“和平安全法制”,确保在任何事态下都能够维护日本国民的生命安全与和平生活,并做好万全应对准备。在平时遭受不涉及武力攻击侵害的情况下,可以出动自卫队维护治安。根据《自卫队法》第78条、第81条、第82条、第84条规定,出动自卫队维护治安,采取海上警备行动、警卫自卫队设施、对弹道导弹等实施摧毁应对领空侵犯等行动。(王强)

 

【摘自《台湾周刊》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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