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并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有效联系方式、请求和基本的事实、理由等内容。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提供书面材料,并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有效联系方式、请求和基本的事实、理由等内容。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按照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的要求到指定的接访地点提出。
三、信访人的信访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四、信访人至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进行信访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到指定场所上访,干扰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反映的问题已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作了处理,或反映的问题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不应解决,但仍提出或坚持无理要求,经耐心说服教育无效,长期纠缠取闹,或在接访地点滞留、滋事,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故意破坏接访地点办公设施的;
(四)对接访人员进行纠缠、侮辱、威胁、殴打的;
(五)在来访人中煽动、串联闹事,拦截、纠缠领导和工作人员的;
(六)在办公地点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七)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各种管制器械到接访场所或者机关办公区,扬言自杀、杀人、制造爆炸或其他恐怖事端的;
(八)有其他严重影响办公秩序、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行为的。
五、如发现信访人具有上述行为的,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可视情节轻重进行劝阻、批评、教育,或请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训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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