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规定,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台湾居民持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居住地未发生变化的,在居住地无需办理暂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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