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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交流协会交流与培训基地指导意见

华夏经纬网 > 涉台政策 > 办事指南 > 就医      2018-12-30 00:00:00

为加强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交流与合作,拓展协会业务发展空间,根据协会的章程和二级机构管理办法,协会制定了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交流协会交流与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1、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协会授牌的并以协会名义举办各种与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交流与合作等相关项目,包括学术交流、临床技能培训、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和研讨班等内容的基地。

  2、 协会秘书处负责培训基地的工作管理。

  二、设立基地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设立基地单位应是医疗机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原则上应为协会的会员单位,协会二级机构挂靠单位优先考虑。

  2、具有长期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开展项目相适应的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以及开展项目的必需经费来源。

  3、以培训为主的基地应具有固定和长期的开展培训教学计划和健全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等规章制度及培训体系; 拥有培训管理人员和符合资质的专(兼) 职培训教师;

  三、 基地确认程序

  1、申请:申请主体应为协会的二级机构,并征得基地设立单位同意后,填写《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交流协会教育培训基地申请书》(见附表),标明申请目的和意义、任务和职能等。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附相关资料上报协会;

  2、审查:协会人员或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并进行实地考察,进一步核实相关资料,形成报告;

  3、审议、授牌:专家委员会将报告上呈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授牌。

  四、基地的管理

  1、 被授牌的单位可以以“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交流协会××交流或培训基地”的名义开展培训、教学和交流活动。

  2、基地与协会不构成隶属关系,应成立由协会、协会二级机构和项目单位共同成立的管理小组负责基地的管理工作,培训基地应在上一年的 11 月提出下一年度的 培训教学计划等,报协会备案。

  3、基地的项目如以协会或协会二级机构名义开展,需另行上报协会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4、基地的经费收支管理应按照协会二级机构有关管理办法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5、基地的培训项目要按照培训项目的要求制定培训教学 计划、选聘教师、选择教材、确定学习形式、落实教学环节, 组织研讨、交流、安排实验实习、考察和考核等,保证教学 质量。

  6、基地应有专人具体负责协调培训实施与保障 工作,检查督促教学计划的落实和负责学员生活等日常工作。

  7、基地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材料包括交流与培训对外合作协议书、活动和会议开班通知、教学计划、课程表、教师名单、学员情况登记表、考核成绩表、证书编号、经费收缴情况和办班小结等。 -

  8、 每年12月31日前,基地应将本年度的工作总结上报至协会。

  9、 协会对确认的基地每三年统一组织一次 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的培训、管理、建设发展 和培训成果情况等。对评估不合格的基地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消资格。

  五、其他

  1、 本指导意见解释权归海峡两岸医药卫生交流协会。

  2、 本指导意见自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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